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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吉思主機 DNS IP 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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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DNS 問題導致無法連線,目前已排除,大部份用戶應該可以自動復原網站功能,
若您的網站出現異常 請修改 nameserver 的 ip 即可讓網站恢復正常

ns1.bonkids.net 108.181.3x.xxx [請來訊索取]
ns2.bonkids.net 174.128.25x.xxx [請來訊索取]

2024/03/01
很抱歉原有的 nameserver 發生問題,麻煩更改 NS2.BONKIDS.NET 的 IP
從 174.128.25X.XXX 更改為 162.251.12X.XXX [請來訊索取]
即可讓網站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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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監視器主機不斷重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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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我司自己的經驗…

原因一:監視器主機內的硬碟有故障。
原因二:監視器主機的變壓器壞掉了。
原因三:網路攻擊監視器主機崩潰。
原因四:監視器主機的硬體本身故障。
原因五:主機所在的環境電壓不穩。
原因六:主機所在的安裝環境差,導致散熱不良、灰塵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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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頁式網頁網站[E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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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頁式網站(One Page Web)就是單一頁面的網站型態,將網站中所有的資訊全部集中在一個網頁內,瀏覽者只需要捲動就可以觀看所有的網站內容。

一頁式完成以下連結
【電子名片】
【影片介紹】
【官方網站】
【導航前往】
【產品介紹】
【市話聯絡】
【手機聯絡】
【LINE聯絡】
【微信聯絡】
【SKYPE聯絡】

*可以自訂擁有專屬網域名稱,不是別人的子域名,不是幫別人打廣告養域名!
*可以擁專屬空間(HTML、PHP、FTP、E-MAIL、附加域名、自己的子域名、中文Cpanel控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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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啟/關閉 Windows 刪除檔案確認對話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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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電腦疑問: 一般來說,在刪除檔案時,都會出現確認對話視窗,但有些電腦升級後,刪除檔案時,發現在刪除檔案時竟然沒有跳出確認視窗就刪除了?

一般來說,在刪除檔案時,都會出現確認對話視窗的,要如何開啟或關閉這個對話視窗呢?只要在「資源回收筒」按下【滑鼠右鍵】→點選【內容】,並依需求勾選或取消勾選「顯示確認刪除的對話方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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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走別人的腳踏車或機車是犯罪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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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很多參考文說這是犯了「強制罪」!! , 但其實未必喔!!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強暴或脅迫手段,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意志)或者身體的限制,他人因此被迫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

有一些認為強制罪要成立,強暴或脅迫要件以外,還需要判斷「實質違法性」或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在某人強暴、脅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但是卻沒有實質違法性時,就不構成強制罪。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

所以,移走別人的機車是犯罪行為嗎?
一般來說,因為停車需求而略為移動腳踏車、機車的情況相當常見。而單純移動也不會對機車車主造成任何身心自由的限制,這時不會成立強制罪。反過來說,如果刻意把車停在別人公寓的出入口,反而是機車車主有成立強制罪的可能。

移車的人並沒有長期控制、支配機車的行為;也沒有想把別人的機車占為己有,所以不成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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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移動機車時確實造成了機車外觀或零件的損壞,而影響到機車的正常使用,移走機車的人可能會觸犯刑法毀損罪。

如果車主因為懷著「誰來移車就讓誰受傷」的心態,用尖銳物品讓移車者的身體被刺傷,反而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

如果移動的過程中,造成車輛的車殼外觀或零件受損,讓車主受到損害(例如需要重新烤漆、更換後照鏡),則車主可以向移車者請求民事賠償,但需車主自行蒐集證據。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果機車沒有依照規定停車,例如停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在不能停車的時間停車,都可能被開罰單。 所以要注意,移動機車導致別人被開單,還是可能負擔交通法規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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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 Windows 後 defender 安全性無法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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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 Windows 後 defender 安全性無法開啟

WIN11 修復指令:
Get-AppxPackage Microsoft.SecHealthUI -AllUsers | Reset-AppxPackage

百度一下:
1.Set-ExecutionPolicy Unrestricted

2.Get-AppXPackage -AllUsers | Foreach {Add-AppxPackage -DisableDevelopmentMode -Register “$($_.InstallLocation)\AppXManifest.xml”}

3.Get-AppxPackage Microsoft.SecHealthUI -AllUsers | Reset-Appx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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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V6單顆硬碟當系統碟也當資料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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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V6 單顆硬碟 當系統碟 也當資料碟

OMV 我認為缺點之一就是:系統必需要獨立吃掉一整顆硬碟(disk),而且很多使用者強烈不建議用USBstick,那就這樣就成本高了。
所以,以下方法可以:單顆硬碟 當系統碟 也當資料碟

準備:
(1).gparted-live-1.4.0-5-amd64.iso
(2).rufus-3.20.exe
(3).USB隨身碟 (資料會被清除)

步驟:
使用 Rufus 燒錄 Gnome Partition 到 USB 中 (DD方式)
BIOS 設定 USB 開機 (USB-CDROM)
開機 > 選擇第一項
> 再來設定keymap: 默認項(Don’t touch keymap)
選擇語言中文選擇30 (繁體中文TAIWAN)
> 再來選擇mode: 默認項[0]

進入 X Window 的畫面之後:
點擊要調整的硬盤點擊調整大小 > 拖動或輸入分配30G > 調整大小/移動
等待所有的操作完成後,按下「Close」關閉這個進度視窗。

多出未配置的空間 > 點擊新增 > 直接ADD添加,默認設置就可以 > 點擊應用Apply
拔出USB 重啟(EXIT)

啟動後若無法正常啟動,輸入硬碟檢查指令 如:fsck /dev/sda1

進入頁面 儲存裝置/檔案系統/掛載 就會多出一塊裝置了(/dev/nvme0n1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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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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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 4 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 5 條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第 6 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第 8 條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9 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第 11 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12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3 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3-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 13-5 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 14 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第 14-1 條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第 14-2 條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第 14-3 條
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或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檢察官為前二項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予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以書面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應將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告知其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之權益。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其聲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案件起訴後,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得依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以撤銷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前項裁定並應送達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檢察官。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檢察官之處分,得聲明不服;檢察官、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五項法院之裁定,得抗告。
前項聲明不服及抗告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十九條之規定。
第 14-4 條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第 15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第 1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